各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办水总函〔2023〕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的执行情况,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计价行为,经研究,对《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中的有关内容和标准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现予以颁发。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浙江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联系电话0571-86827375。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补充规定(一)
2.《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勘误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补充规定(一)
2.《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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