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疑问:我公司为某进口品牌的代理商,该品牌在国内应用业绩较多。 请问业绩评分细节是否允许“产品制造商或投标人的业绩均可得分”。 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是境外品牌境外生产的成套设备生产制造商直接(或通过境内的办事机构)就本项目独家授权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销商,那么在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时,须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评审业绩的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的要求,特别注意区分两类业绩备注部分①的情况: 一是经销商在提供(*)投标人完成的投标品牌成套设备业绩证明材料时,评标办法要求合同的卖方必须为本项目的经销商。 二是经销商在提供(*)投标品牌成套设备业绩证明材料时,评标办法要求合同卖方可为投标品牌成套设备的制造商,也可为投标品牌成套设备的代理商/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