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王家营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阴分中心就该单位淮阴区****年老旧小区改造黄河花园**地块智慧小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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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HAZC-**********-HY
(二)项目名称:淮阴区****年老旧小区改造黄河花园**地块智慧小区
(三)预算金额:人民币捌佰万元
(四)最高限价:人民币柒佰捌拾万元(其中暂列金**万元)。(投标人报价中须包含暂列金,且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更改暂列金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五)采购需求:本项目建成后需通过《全省“智慧技防小区”和“智慧技防校园”建设规范》(苏公通****〔***〕号)验收标准,项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视频监控、楼宇门禁、出入口控制、机房、完整社区调度指挥中心建设等设备、软件等采购安装,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六)合同履行期限: 接采购人通知后**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拒绝下述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获取方式:投标人登陆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网站首页点击“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投标人”,使用CA锁登录系统→“填写信息”登记成功后,到“采购文件下载”界面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https://***.***.**.**:****/TPBidder/login.aspx?Type=*
投标人必须办理CA锁和电子签章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具体办理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操作指南》(https://ggzy.huaian.gov.cn/fwdh/******/********/********-*b*a-*f**-****-**ff****c***.html)。
售价:*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地址:https://***.***.**.**:****/TPBidder
*、开标地点: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阴分中心二楼不见面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联系方式
名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王家营街道办事处
地址: 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北京东路**号东昇花园内
联系方式: 许先生
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阴分中心
地址: 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 *** 号
联系方式: 厉梦影 电话:****-********
*、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张林 电话:****—********
联系地址:淮阴区承德北路 *** 号(区政府 *** 室)
八、“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说明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公布报价、澄清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