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人民政府食堂原材料供应商公开招标已由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BQZCWT****-***号批准采购,采购人为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中经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潜在供应商应在中经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邮箱(邮箱号:zhongjingguoji****@***.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QZCWT****-***;
项目名称: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人民政府食堂原材料供应商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万元;
最高限价:折扣系数*.*;
采购需求:食堂原材料采购服务,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年(供应商每天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合格标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 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供应商需提供近三年(****、****、****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如公司为****年**月**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基本银行账户开具的资信证明)。
*.*具有近六个月(****年*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凭证或免缴纳证明、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免缴纳证明。
*.*不接受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 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上午*时**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请潜在的投标人将下列资料加盖公章(鲜章)后扫描PDF版发送至zhongjingguoji****@***.com邮箱,并详细填写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审核后代理机构发送招标文件获取登记表,填写后加盖公章(鲜章)扫描PDF版回传,完成招标文件获取登记。如因潜在投标人未及时回传造成未成功登记,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潜在供应商,投标无效。
(*)营业执照副本;
(*)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元整,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龙湖大路****号)*楼B***开标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人民政府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航空街与北展街交汇
联系方式:李春花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经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恒丰国际A座
联系方式:高健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健
电 话:***********
*.监管部门: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
投诉方式:书面投诉
*. 本项目采购支持“政采贷”政策
来源:中经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初审:王丹
复审:高健
终审:李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