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后审)
根据省本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榆树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下列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采购项目编号:YSZC******-***
*.采购项目名称:榆树市人民法院融合法庭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属性:服务
*.项目分包数量:*个包
*.采购项目主要内容、数量、要求及采购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
包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需求概述 | 预算金额(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 | 庭审音视频管理平台资源服务等 | *项(套) | 详见《招标文件》 | ***.** | ***.** |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投标人须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且在本次采购项目经营范围内,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的项目标的;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号)等文件的最新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本项目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
三、招标文件获取
自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上午*:**-**:**,下午**:**-**:**北京时间,下同),招标文件免费提供。
凡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将以下文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制作成*份文件(A*、多页PDF格式),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qq.com),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邮件主题请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电话,未确认和注明信息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被授权人须为本企业在职员工,提供近*个月内正常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或可查询的账号密码、二维码等,每个供应商只能授权*人办理投标相关事宜,整个过程不得更换被授权人;
*、“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图(若有查询时间的须在本项目公告发布日之后);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提交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年**月**日**:**,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AB栋***开标*室(吉林省同晟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数量:正本一份,副本 四 份。
五、开标
开标时间和地点:****年**月**日**:**,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AB栋***开标*室(吉林省同晟科技有限公司)。
六、其他补充事宜
保证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保证金。
七、公告期限
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八、本项目公告在榆树市人民政府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榆树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郑立春 联系电话:****-********
地 址:榆树市繁荣大街与三盛路交汇处
*.集中采购机构:榆树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杜俊丰 联系电话:****-********
地 址:榆树市府前路*号行政中心主楼***室
*.监督部门:榆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来源:榆树市政府采购中心
初审:杜俊丰
复审:周忠旭
终审:郑立春
榆树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来源:榆树市政府采购中心
初审:杜俊丰
复审:周忠旭
终审:郑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