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重构规则机制,结合全省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个人于2025年4月3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予以反馈。
一、电子邮箱:271852562@qq.com。
二、邮寄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邮政编码:130051。
附件:1.《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4日
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主要程序图.pdf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docx
附件1
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重构规则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一)实施“双盲”评审。2025年推行施工类项目实施评标专家“盲抽”,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隐藏投标人信息,评标专家在不知晓投标人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盲评”。后续将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双盲”评审。
(二)全面推进远程异地评标。2025年全面实施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所在地设置主场,以随机抽取方式设置至少两个副场,主场评标专家人数最多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推动远程异地评标跨省联动和评标专家资源在相近专业互通抽取。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实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少10日前,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立项文件、招标内容、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等内容。
(四)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对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等内容,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文件公示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提交《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五)推行招标文件公示制度。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将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等内容在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3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接受住建、政数、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六)约束招标人代表评审行为。招标人代表不得明示暗示评标专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畸高畸低打分(即技术标打分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偏离技术标设定总分值10%以上)影响中标结果的,原则上不计入分值计算,确实能够提供书面合理说明的,方可计入。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七)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制定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和从业人员能力认定制度。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C级和未参评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接项目前,市(州)住建部门必须核查是否具备代理能力,符合条件经公示后方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代理业务。招标人选择C级和未参评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应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书面说明理由。A、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直接推送至服务平台,实名认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八)严厉惩处扰乱市场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私下接触投标人、泄露保密信息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实行“行业禁入”,列入“黑名单”,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对依法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四、实施评标专家动态管理
(九)落实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制度。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嵌入“一标一评”考评系统,强化日常评审行为监管。住建部门对评标专家公正履职等情况进行评价;政数部门对评标专家遵守考勤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评标专家对评审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十)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评标专家不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应回避而未回避,且影响中标结果的,省级住建部门做出解聘处理,处理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屏播放。针对畸高畸低打分且不能做出书面合理说明的,立即启动办案协调联动机制,移送案件、跟踪处理。
五、加大投标人投标行为监管
(十一)打击挂靠投标转包行为。实施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中标结果公示应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在服务平台公开。中标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需更换人员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所更换人员必须是中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条件不低于被更换人员。被更换的施工项目投标人(含入吉建筑业企业)的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十二)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同一招标项目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相同的,评标专家应严格评审,相关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及时将异常信息推送公安机关预警系统。下浮招标控制价1%以内或15%以外的投标报价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结合公安部门认定的事实,对投标人抱团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六、提升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能力
(十三)健全穿透式监管。运用“互联网+监管”技术,实现招标投标信息的全过程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加大项目抽查检查力度,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为必查项目;市(州)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0%;县(市)级项目做到全面自查。
(十四)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完善住建部门向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程序,建立办理情况反馈机制。监管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主要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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