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散评标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23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散评标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散评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散评标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散评标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分散评标活动,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分散评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托互联网技术,利用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招标人在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分散在独立评标工位评标。

(三)分散评标分为本地分散和异地分散两种形式。

本地分散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同一评标场所内分散评标。异地分散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不同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场所分散评标。

异地分散评标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评标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评标场所为副场。副场一般随机确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副场无法满足评标需求的,经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直接确定副场。

(四)鼓励招标人采用分散评标方式组织评标。

二、职责分工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分散评标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分散评标相关系统的建设、运行、安全和稳定。

(七)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分隔、独立的评标工位,配备评标计算机、文字即时沟通工具、独立评标工位音视频监控、录屏监控和远程在线监督系统等软硬件设施。

三、组织实施

(八)分散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采用异地分散评标方式的,招标人在主场组织评标活动,招标人代表在主场参加评标。

采用本地分散评标方式的,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应当分散在不同的评标室。

(九)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录入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类别、数量、评标时长和回避单位等信息。

四、评标活动

(十)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场所评标。

(十一)评标开始前,招标人按照规定打印评标专家名单,确认评标专家是否存在回避情况。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本评标场所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

(十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不得进行线下交流,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程序使用文字即时沟通工具进行交流和沟通,交流沟通的内容是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应当通过系统交换数据信息。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标结束的指令后方可离场。

(十四)因评标系统故障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时,主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通知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活动尚未开始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等待故障解除后评标或报行政监督部门后解散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开始后,当天可以解除故障的,继续评标;当天无法解除故障的,招标人报行政监督部门后解散评标委员会。

解散评标委员会,延期评标的,招标人应当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做好招标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保密,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

五、评标结果保存和保障

(十五)评标结束后,副场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异地分散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和音视频资料等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主场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主场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获取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保存。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资料。

六、附则

(十六)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七)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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