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最新版:https://source.zwggb.com/6cf77b2aaf31cea131e701abcee40a7fb7bed559.pdf
1.规范目的和适用范围:旨在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以及既有建筑的改造、使用和维护。
2.建筑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建筑的防火性能应与建筑的高度、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3.消防救援设施: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4.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合理确定防火间距。
5.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
6.防火墙和防火隔墙: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承重结构上,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7.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的形式和宽度,避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适应建筑的使用功能和人员密度。
8.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应根据建筑的用途、火灾危险性、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0.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满足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
11.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火措施,设置消防水源、配置灭火器材,并应随建设高度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
12.使用与维护: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照明灯具使用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发布通知中废止了相应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包括条文及其强制性。
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其强制性;
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
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条文重复时,在修订相关技术标准时直接引用通用规范或删除;
当规范条文为多条原标准条文改造而来时,原条文应改造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并为推荐性条文;
当原条文与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时,原条文废止。
各类技术标准均将逐步修订,以实现与规范的衔接。
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法律地位
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体系中的地位
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与现行消防设施技术标准的关系
四、《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
五、如何判定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消防设施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注:本文所指“规范”均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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