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律诉讼服务结果公告
采购结果
辽宁
2025-02-18
发布时间2025-02-18 招标类型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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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编号:JH**-******-*****

项目名称:采购法律诉讼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

包组名称:采购法律诉讼服务

供应商名称: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牵头单位)、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成员单位)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评审总得分:**.**(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

包组名称:采购法律诉讼服务

服务类

名称:采购法律诉讼服务(C********法律诉讼服务)

服务范围:通过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投标人仍有可能在提请院长发现错案再审、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人大对案件监督等后续程序中寻得转机,以争取到最大程度维护采购人权益,服务范围如下: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案件应当适用法律问题*.因案件民事行为发生于****年至****年之间,且终审判决时间为****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合同法、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的诉讼程序上,同样应适用当时生效的自****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之规定。(二)本案法律关系是委托、借款,还是买卖法律关系。(三)案涉煤炭是否全部交付、转移所有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是否有违约及法律适用。(四)采购人是否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裁判是否合理。二事实认定问题(一)交付煤炭转移所有权数量问题。(二)煤炭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问题。(三)给付价款金额问题。(四)供暖公司支付给阳光四海***万保管费损失问题。(五)阳光四海支付给供暖公司***万违约金问题。(六)供暖公司反诉要求阳光四海支付***万元违约金问题。三证据采信问题通观判决书法院只是记载但并没有对以下证据进行评述和采纳,直接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一)能够证明案涉煤炭是否真实存在、数量、质量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抚顺三丰、抚顺四海、沈阳吉祥开具的煤炭销售发票*** 张,金额**,***,***.**元。****年**月至****年*月四海公司共向供暖公司提供运费等发票*** 张,金额***,***,***.**元。****年*月**日沈阳浑河湾派出所对沈阳吉祥负责人高云涛的《询问笔录》。****年*月**日沈阳浑河湾派出所对周明的《询问笔录》。(二)对于(**********)《煤炭代购合同》诸多对煤炭硬性约定规避审查,仅依据签了合同就得付款进行采纳有失公允。(三)对于****万元支付证据、《情况说明及对账明细(**-**)》、《情况说明(**-**年度)》的采信存在问题,本案争取法院扣除这****万已付款问题十分重要。

服务要求:采购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不服,为争取采购人及其下属合法权益及利益,依法采购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其他合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提起再审。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个月。

服务标准:执行辽财采[****]***号相关规定。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金长亮、靳红革、王英、张冬梅、于天英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

包组名称:采购法律诉讼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机构参照计价格【****】****号文件及发改价格【****】***号文件规定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路**号              

联系方式: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尧舜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号***           

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柴盼、吴睿           

电 话:***********

十、附件

采购文件:采购法律诉讼服务.doc

包组编号:***

包组名称:采购法律诉讼服务

供应商名称: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牵头单位)、北京市长泽律师事务所(成员单位)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