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原公告日期:****-**-**
原公告内容: 资质要求中“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同时具备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更正为:资质要求中“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同时具备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其它内容不变。
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如未能及时查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